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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地区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阿克苏地区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阿克苏地区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农交中心”)交易收费行为,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农村产权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交易各方的权益,确保农交中心正常运转,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22〕85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新农政改规〔2024〕1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本中心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交易服务收费包括协议成交服务费、竞价成交服务费、股权托管交易服务费、公告、信息技术服务费、咨询服务费、标的勘察服务费。

        协议成交服务费是指在农交中心进行农村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和受让方按照协议转让的方式成交时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竞价成交服务费是指通过招投标、拍卖、网络竞价等方式进行交易,转让方和受让方在交易完成时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股权托管交易服务费是指阿克苏地区农交中心受托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登记簿,并提供股权变更、股权查询、股权证明、股权分红等相关股权管理服务时收取的服务费用。

        公告、信息技术服务费是指为资产转出方提供产权流转公告收取的服务费用。

         咨询服务费是指为转让方和受让方提供项目咨询、评估、法律、财务咨询等其他服务时收取的服务费用。

标的勘察服务费指由交易机构派专人引领意向受让人对交易标的进行实地勘察介绍所收取的服务费用。

第二条 协议成交服务费的收费标准采用差额递减累进方式计算,以成交金额为基数,双向收取,标准如下: 

成交金额(人民币万元)

差额计费率(%)

10(含)以下

1

10(不含)-100(含)

0.8

100(不含)-1000(含)

0.6

1000(不含)-5000(含)

0.5

5000(不含)-10000(含)

0.3

10000(不含)以上

0.2

注:

1、每笔交易最低收费500元。

2、转出方或受让方为农户个人或者村集体(受农户委托),免收该项费用。

第三条 竞价成交服务费的收费标准采用差额递减累进方式计算,以成交金额为基数,双向收取,标准如下:

成交金额(人民币万元)

计费率(%)

50(含)以下

1.5

50(不含)-200(含200)

1.2

200(不含)-500(含)

1

500(不含)-1000(含)

0.8

1000(不含)-5000(含)

0.6

5000(不含)-10000(含)

0.4

10000(不含)以上

0.25

注:

1、每笔交易最低收费1000元。

2、转出方或受让方为农户个人或者村集体(受农户委托),免收该项费用。

第四条 招投标业务鉴证费的收费标准采用差额递减累进方式计算,以成交金额为基数,双向收取,标准如下:

成交金额(人民币万元)

计费率(%)

100(含)以下

0.45

100(不含)—500(含)

0.31

500(不含)-1000(含)

0.25

1000(不含)—5000(含)

0.15

5000(不含)—10000(含)

0.09

1亿(不含)—5亿(含)

0.02

5亿(不含)—10亿(含)

0.015

10亿(不含)—50亿(含)

0.0036

50亿(不含)—100亿(含)

0.0027

100(不含)亿以上

0.0018

注:

1.每笔交易成交金额不满 50 万元的,按照 50 万元为计费基数收取;成交金额在 50 万—100 万之间,按照实际成交额为计费基数收取;

2.若招标项目为各级政府扶贫项目,按照上述收费标准40%收取该项费用。

第五条 股权托管交易服务包含初始股权托管、股权变更、股权查询、股权证明、股权分红服务。

初始股权托管服务按照10元/户进行收取。

股权变更包含转让、继承、赠与、质押四种形式,按照流转形式分别收取服务费,标准如下:

1.进行股权转让的,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标准向转让方和受让方收取;

2.进行股权继承、赠与的,向继承人、被赠与人按照股权面值的0.1%收取;

3.进行股权质押的,向出质人按照股权面值的0.1%收取。

股权查询、股权证明、股权分红免收服务费。

  • 公告、信息技术服务费

公告服务费由资产转出方在公告完成后支付200元/宗;信息技术服务费由交易双方在项目签约开始前支付280元/宗。以上费用可根据交易服务费收取情况进行相应减免。

第七条 标的勘察服务费从交易机构到标的地100公里以内每次200元,100公里以上按2元/公里计算。

第八条 咨询服务费由委托方和受托方根据咨询内容确定。

第九条 交易服务费以人民币结算。

第十条 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必要费用,应由涉及该费用的相关方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采取协议方式成交的,交易服务费应在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后支付;采取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成交的,交易服务费应在竞价结束、竞争性谈判结束、出具综合评议结果后支付;采取招标采购方式成交的,交易服务费在开标鉴证完成后支付;股权托管服务费在股权托管或变更完成后支付。

第十二条 受让方需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可以从交易保证金中支付,也可另行支付。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阿克苏地区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